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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遗失声明”的法律意义
发布者:报业广告网 来源:未知 点击:次 发布时间:2010-07-29 19:59

遗失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,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,为了补办一份,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,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声明。

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才有效,网络发布是无效的,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。具体程序,是登记机关申报遗失,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。

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里有关登报声明规定的有:

一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
二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
三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
四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
五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、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
六、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
 
由以上可知,登报声明有以下作用:

一、以较广泛的传播方式,向社会公众公示声明内容;
二、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,对该被丢失证件在公示后被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责任。
三、在法定的公示程序完成后,可以依法补办证件。

现实生活中,往往出现了其他的登报声明事项,比如:某单位聘请法律顾问代理其某些民事法律行为、某公司声明其商标权或专利权、某公司声明其别的公司未经其受权而发生的行为其不承担责任、讣告、结婚庆典通知等等。
其目的往往是通过公示的方式达到:
一、以示郑重;
二、被更广泛的人知晓;
三、尽可能地提醒公众注意,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。
关于这种声明,目前我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。其直接法律后果是,其声明事项是其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,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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